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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董柱中、申请执行人张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听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柱中,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董柱中,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在本院执行张春林与董柱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董柱中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3执979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董柱中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董柱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董柱中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唐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人民陪审员  唐丽娜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杨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