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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绍忠、王绍钰与王帅、杜长华、王玉民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195号申请保全人:王绍忠,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王绍钰,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申请保全人:王帅,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杜长华,女,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王玉民,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为敦化市。申请保全人王绍忠、王绍钰与被申请保全人王帅、杜长华、王玉民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绍忠、王绍钰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杜长华、王玉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505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杜长华、王玉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杜长华、王玉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申请保全人王绍忠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2270.00(申请保全人王绍忠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王绍忠、王绍钰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