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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广东银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阮镜兴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6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阮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江新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银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展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宝,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之,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阮镜兴,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6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涉及第三人,案情特别复杂,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民诉法18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2350万元,该诉讼标的额未达到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受理标的额标准。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