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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有泉与甘师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泉,甘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有泉。被执行人:甘师军。本院在执行王有泉与甘师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甘师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赛镇支行6217994980008872702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其时余额为1047.81元)。现因甘师军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师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赛镇支行6217994980008872702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