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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季凤兰与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凤兰,张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28-1号申请人季凤兰,女,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张秀芝,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凤兰诉被告张秀芝、杨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凤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秀芝所有的公积金、工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季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秀芝所有的在吉林省电信公司松原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93200元。二、冻结张秀芝在吉林省电信公司松原分公司的工资56800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每月冻结1200元至足额之日止。三、查封原告提供的陈洪亮所有的白色雪佛兰汽车(车牌号吉JTT5**)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扣押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