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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新生与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生,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760号申请人:余新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赵文华,均系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永芹,居民。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芹。申请人余新生与被申请人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新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永芹、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翟基金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鄂东商城596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私1031号)房屋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永芹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3栋1、2栋附2-1铺(产权证号为经2014197**)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翟基金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鄂东商城596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私103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新生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