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8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8049号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徐明刚(系原告徐某某哥哥),男,住同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5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后,被告藏匿了原告的存折、身份证、劳动手册、结婚证等证件,并于同年6月3日将原告银行卡内的离婚分割补偿款530,000元取走。事后,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现原、被告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3日,被告刘某某从原告徐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取款400,000元。2014年8月3日,被告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我在2013年未经(我丈夫)徐某某同意,私下把他人民币五十三万存入银行定期,过后一直未还。今天,我写这张欠条来证明,我在2014年9月28日还人民币五十万给徐某某。……后,被告去向不明。现原告认为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500,000元。另查明,1.2013年2月24日,徐某某与前妻顾佩华、女儿徐婷共同签订《房产协议》,约定出售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售房款由三人平均分,各得三分之一;2.2013年3月2日,原告徐某某与前妻顾佩华、女儿徐婷与案外人刘芳芳分别作为卖售人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桂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转让价为1,570,000元;3.2013年5月30日,徐婷转账给徐某某5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户籍证明、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欠条、短信的截图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擅自取走原告存款后引发夫妻矛盾,但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现被告去向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欠条、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00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离婚后,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宇杰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