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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偃师市首阳山四方砖厂与李丰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首阳山四方砖厂,李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59号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四方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9DAHXL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香峪村。负责人王建党,任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书魁,该厂职工。被执行人李丰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偃师市首阳山四方砖厂与被执行人李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