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顾正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正佳,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海宁旺成装饰材料厂合伙人,住浙江省海宁市。2015年5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被处以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因本案,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正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雷及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正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正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正佳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正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鲍某等人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查询信息结果、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接处警记录单及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顾正佳予以判处。被告人顾正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顾正佳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区文苑路联合路路口地方,在等候信号灯时因酒精作用而睡着。后群众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顾正佳涉嫌饮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顾正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另查,被告人顾正佳因犯敲诈勒索罪曾被羁押十九日,所判罚金五千元已经缴纳。被告人顾正佳本次犯罪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正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姜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笔录及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视听资料,检验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记录单及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正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正佳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正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正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正佳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对被告人顾正佳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顾正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二十七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乐群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王关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