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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7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7年9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