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672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7年9月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徐某,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