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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字第2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旱咪、李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旱咪,李金水,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字第2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旱咪,女,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李金水,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第三人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瑞金市金鑫大道乌石垄。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旱咪与李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赣0781执字第264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第三人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金支行帐户存款810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第三人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金支行36XXXXXX6-00X帐户存款810400元;二、解除对第三人瑞金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26帐户存款810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钟俊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