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022号原告马某1,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某2,女,19岁,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某3,男,60岁,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1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