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022号原告马某1,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某2,女,19岁,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某3,男,60岁,回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被告马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某1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