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周仁娥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周仁娥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338号原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塔石工业区。诉讼代表人:詹东,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星,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仁娥,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原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娥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因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而无预交),减半收取549.5元,由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