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郝学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郝学刚,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郝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89号原告: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赵立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国,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郝学刚,女,汉族,住舒兰市。原告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学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