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谭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客,男,42岁(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金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8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20000余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0月和2012年10月申办平安银行信用卡(同一信用额度下卡号分别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5000余元,经平安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2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同一信用额度下卡号分别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000余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4.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4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7000余元,经华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5.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6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5000余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6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办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谭客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8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20000余元,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0月和2012年10月申办平安银行信用卡(同一信用额度下卡号分别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5000余元,经平安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2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同一信用额度下卡号分别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000余元,经北京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4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17000余元,经华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6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5000余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谭客于2016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风险室员工)证言证明:2013年6月,谭客在中信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后开始透支消费,2015年4月最后一次还款后不再还款,共欠本金人民币45027.29元。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该人开始拖延还款,后拒接电话,故报案。2、兴业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8月申办兴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14年10月29日,后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0362.11元。3、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0月、2012年10月申办平安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15年2月12日,后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5911.25元。4、北京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谭客于2010年12月申办北京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14年10月30日,后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4669.48元。5、华夏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等证明: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4月申办华夏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14年10月2日,后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7931元。6、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谭客于2013年6月申办中信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为2015年4月5日,后银行对其多次催收,至案发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45027.29元。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证明:未查询到被告人谭客于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个人所得税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谭客到案后,主动交代在中信银���及其他各家银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明:中信银行报案及案件受理后,被告人谭客于2016年7月11日被抓获的情况。1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谭客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客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谭客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客退赔人民币十万零三千九百零一元一角三分,其中人民币二万零三百六十二元一角一分发还兴业银行,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一十一元二角五分发还平安银行,人民币四千六百六十九元四角八分发还北京银行,人民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一元发还华夏银行,人民币四万五千零二十七元二角九分发还中信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传荣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