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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洪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张洪全,男,1966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8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洪全之妻。被执行人:王振元,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孟菊,男,1969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