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莉诉程光田、姜苏粉、程晓飞、程晓唯、吴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程光田,姜苏粉,程晓飞,程晓唯,吴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程光田,男,汉族,1965年0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姜苏粉,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程晓飞,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程晓唯,女,汉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吴想,女,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张莉诉程光田、姜苏粉、程晓飞、程晓唯、吴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光田、姜苏粉、程晓飞、程晓唯、吴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莉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光田名下位于清丰县城关镇朝阳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