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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蓉,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以南、明珠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3868366664G。负责人:冷丙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西侧,日照电厂北侧(山后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30995U。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7730995U。法定代表人:童龙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坪岚铁路北、临沂路西(安东卫街道陈家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5335939-8。法定代表人:张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16603。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3066365-8。法定代表人:苏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潘庄昌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040837-8。法定代表人:童龙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蓉,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蓉、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恒隆粮油有限公司、山东昌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阿掖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佰顺实业有限公司、张爱华、张蓉、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3月13日函告本院,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和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均被受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因被执行人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利保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两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执行程序应当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日照德信公证处(2016)日德信证经字第2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