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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XX与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62号原告XX,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李江涛,男,199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XX与被告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根据原告XX提供的被告李江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