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XX与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62号原告XX,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李江涛,男,199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XX与被告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根据原告XX提供的被告李江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