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会芝与杨春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芝,杨春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251号原告:杨会芝,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杨春佳,男,193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杨会芝与被告杨春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杨会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会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杨会芝负担。审 判 长 孙延忠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事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