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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丁绍亮与朱中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绍亮,朱中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216号原告:丁绍亮,男性,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中琪,男性,汉族。原告丁绍亮与被告朱中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绍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元,由原告丁绍亮负担。审判员  刘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军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