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列行、张宇阳诉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列行,张宇阳,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列行,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明,男,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东兴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阳,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明,男,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东兴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38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列行、张宇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列行、张宇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易小峰审 判 员 裘南晶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