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系贤诉郑学用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系贤,郑学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系贤(曾用名林世贤),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郑学用,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3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系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系贤及其辩护人刘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先后受雇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二楼“XX网吧”游戏机房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由辛某、张某等人提供上、下分等服务,该游戏机房内放置有白色无名押宝类八联机一组、黄色无名捕鱼类八联机一组、龙太子八联机一台、西游天下七联机一台(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均为赌博机)。2016年5月9日,杨某、罗某、江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辛某、张某、杨某、罗某、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截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的供述等证据。原审认为,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系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五年内又犯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被告人郑学用、林系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郑学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林系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林系贤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辩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林系贤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参与游戏机房工作的时间不长,没有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林系贤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是,本案原审诉讼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上诉人林系贤提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系贤、原审被告人郑学用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分项列举了认定本案的证据,所列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查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林系贤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系贤、原审被告人郑学用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林系贤曾经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以刑罚,五年内又犯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根据上诉人林系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林系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已对林系贤酌情从轻处罚,原审量刑适当。上诉人林系贤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审 判 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