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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鸽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鸽,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17号原告:郑鸽,女,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萝北县。被告:李龙,男,汉族,50岁,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鸽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鸽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不在本地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郑鸽负担。审判员  徐凤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