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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秦继国、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继国,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继国,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平和,区长。原审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兴文,主任。原审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桑坡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郭全荣,主任。上诉人秦继国因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居委会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继国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继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继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景凯代理审判员  王永鹏代理审判员  姚美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