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焕申、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6719号原告: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3层01-322B。法定代表人:刘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祥,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被告:陈燕,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燕(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7202.9元、期内利息5477.1元及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我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原债权人刘磊对被告享有的借款债权,该债权已经到期。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刘磊按照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就违约不再按期还款。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与出借人刘磊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如果借款人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0天及以上),借款人须在出借人提出终止本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逾期罚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和催收费用等。如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3、4项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约定,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视为借款人收到出借人债权转让的通知,无须出借人另行通知,出借人对借款人债权的转让自转让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原告提交其与出借人刘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此说明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出借人将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称依据《借款协议》不需向被告通知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作为本案证据向被告送达。原告提交台账,以此说明出借人向被告账户转款约定的借款,但被告逾期还款,尚欠本金及期内利息。原告提交被告签署的《还款温馨提示函》,以此说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虽然被告与出借人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但根据该《还款温馨提示函》,被告按照每月还款金额乘以还款期数计算得出的应偿还总额,高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原告主张该部分差额即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且按年利率计算,未超过24%,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与出借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出借人与原告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告依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出借人对被告的债权。故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逾期还款已经超过10日,依据《借款协议》全部借款本息视为提前到期,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偿还未还本息。关于原告主张的未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因该利息为被告逾期之日前所产生,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罚息,应为逾期利息,因其系双方《借款协议》的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202.9元、借款利息5477.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720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陈燕负担(原告北京古与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陈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垚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