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文林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文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1号罪犯廖文林,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文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廖文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文林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文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