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向满梅与向喜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满梅,向喜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327号原告:向满梅,女,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兴,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喜梅,女,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向满梅与被告向喜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向满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满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满梅负担。审判员  向孙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