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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7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方明来与冯华成、卢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来,冯华成,卢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764号原告:方明来,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冯华成,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现住沭阳县。被告:卢玉芳,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方明来与被告冯华成、卢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方明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8元,由原告方明来负担。审 判 长  蒋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士应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