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石文与邱以华、刘东红物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李石文。被执行人:邱以华。被执行人:刘东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石文与被执行人邱以华、刘东红物权纠纷的本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