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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4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寅、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寅,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4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寅,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莹。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佳。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4861-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李裕国。本院在执行黄寅与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同月21日10时07分,买受人宁波市鄞州莹拓水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52344Y)以8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兴达蓬帆布厂名下位于鄞州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市鄞州莹拓水表有限公司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市鄞州莹拓水表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宁波市鄞州莹拓水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