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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高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高树伟,陈秀霞,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负责人:董雷,行长。被执行人高树伟。被执行人陈秀霞。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树伟、陈秀霞、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