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买争生与梁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争生,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买争生。被执行人:梁政,又名梁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买争生与被执行人梁政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1000元,本院共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1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自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