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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世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87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社区。法定代表人芮陆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世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汇景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秋红,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和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一、世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双和公司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283063.35元、电费18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7元,由双和公司负担9821元,世汇公司负担5816元。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逾期,世汇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双和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世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依法报告财产,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除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7800元及查封其名下号牌为苏A×××××的汽车暂无法处置外,均未发现世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双和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双和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世汇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双和公司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世汇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双和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世汇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世汇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除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7800元及查封其名下号牌为苏A×××××的汽车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世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和公司亦未能提供世汇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陶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海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