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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兴旺与刘恒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旺,刘恒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4-1号原告:徐兴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恒站(刘东站),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兴旺与被告刘恒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德山人民陪审员  王甫建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