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兴旺与刘恒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旺,刘恒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4-1号原告:徐兴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恒站(刘东站),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兴旺与被告刘恒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德山人民陪审员 王甫建人民陪审员 左伯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