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201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分别在江西省上栗县、湖北省公安县、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等地利用假币诈骗作案5起,骗得他人“黄鹤楼”等品牌香烟20条,共计价值15460元(人民币,下同)。公诉机关并对以上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分别在江西省上栗县、湖北省公安县、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等地利用假币诈骗作案5起,共骗得他人“黄鹤楼”等品牌香烟20条,价值共计154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西省上栗县府前路“海虹”烟酒店,利用27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中真币2张,假币25张),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和天下”香烟3条及“黄鹤楼1916”香烟1条(鉴定价值共计3800元)。(2)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南湖”副食超市内,利用23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中真币1张,假币22张),骗得被害人许某某“黄鹤楼1916”香烟2条及“黄鹤楼”(软珍)香烟2条(鉴定价值共计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亲属已退赔许坤红3000元。(3)2016年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大庆路“每天惠”超市内,利用13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中真币1张,假币12张),骗得被害人崔某某“黄鹤楼1916”香烟2条及“黄鹤楼”(软珍)香烟2条(鉴定价值共计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亲属已退赔崔玉荣3000元。(4)2016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未来馨居小区“恒康”便利店内,利用16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中真币1张,假币15张),骗得被害人胡某某“黄鹤楼1916”香烟2条及“黄鹤楼”(软珍)香烟2条(鉴定价值共计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亲属已退赔胡月霞3000元。(5)2016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财富大公馆“云海”烟酒门店内,利用14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其中真币1张,假币13张),骗得孙某“黄鹤楼1916”香烟2条及“黄鹤楼”(盖珍)香烟2条(鉴定价值共计2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崔某某、胡某某、孙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许某某、崔某某、胡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条,证人谢某某的证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提取物证笔录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为其退赔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