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悝、张定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悝,张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悝,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定国,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定国的银行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