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新华与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新华,承强,张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新城绿园小区综合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新华,男,汉族,1952年4月13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审被告:承强,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张惠亚,女,汉族,1961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新华,原审被告承强、张惠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来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卢新华的债权分别受让自牟金华和吴顺泽,系不同债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征得东来公司同意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1亿元,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牟金华的借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牟金华住所地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吴顺泽的借款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不论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应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卢新华未作答辩。承强、张惠亚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卢新华住所地在上海市,不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来公司对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二、关于东来公司提出的卢新华受让的系两笔不同债权,不应合并审理的主张,牟金华、吴顺泽两笔债权的借款人均为东来公司和承强,卢新华从牟金华、吴顺泽处受让债权后,两笔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同一,卢新华在本案中向债务人一并主张、原审法院一并审理均无不当。三、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地域管辖规则。综上,东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