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楠与陈川、赵碧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楠,陈川,赵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5613号申请执行人杨楠,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陈川,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赵碧玲,女,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陈川、赵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川、赵碧玲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除被执行人陈川名下有股份外,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川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HKX,重庆农村商业银行)1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楠表示暂不处置冻结的财产。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执行措施,现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