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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贾淑华与曹伟江、贾贵江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华,曹伟江,贾贵江,贾贵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72号原告:贾淑华,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伟江,男,63岁,汉族,农民。被告:贾贵江,男,48岁,汉族,农民。被告:贾贵海,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淑华诉被告曹伟江、贾贵江、贾贵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曹伟江、贾贵江、贾贵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淑华撤回对被告曹伟江、贾贵江、贾贵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贾淑华负担。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