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俊与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赵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赵新田,耿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295号之一原告:孙俊,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13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094196。法定代表人:耿素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新田,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耿素萍,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孙俊诉被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赵新田、耿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今,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中间人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均已给付借款本金。2016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收据》各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还款日期为同年7月24日。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被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