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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轶超、郑建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轶超,郑建盈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轶超,男,1994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建盈,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中下旬以来,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在义乌市的若干宾馆内发放招嫖卡片,介绍方某(另案处理)前去宾馆卖淫,并约定对半分成。2017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介绍方某至义乌市银海一区22幢凯亿特酒店523房间与宋立炳(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又介绍方某至义乌市银海一区20幢拉凯酒店8618房间与邱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邱某,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建盈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轶超、郑建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轶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建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