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与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周后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40号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地址:连州市。负责人钟木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俊鹏,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连州市。法定代表人龙伟华,局长。第三人周后长,男,汉族,身份证地址为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诉被告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确认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连州市保安镇大陂水电站(普通合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桂清人民陪审员 洪智杰人民陪审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