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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斌与张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张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37号原告:肖斌,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金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斌与被告张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