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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盖瑞华与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瑞华,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698号原告盖瑞华,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徐静,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32号。代表人李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盖瑞华与被告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盖瑞华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邝敬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