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汪志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汪志刚,朱瑞良,袁静,杨红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611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汪志刚,职务不详。被告:汪志刚,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朱瑞良,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袁静,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杨红英,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汪志刚、朱瑞良、袁静、杨红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需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汪志刚、朱瑞良、袁静、杨红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