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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李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02号原告:李春霞,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春香,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李春霞诉被告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春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春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