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硕与房泽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房泽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43号原告:王硕,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房泽达,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与被告房泽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旭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