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建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679号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中栋B15房。法定代表人谢海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赳,项目经理。被告周建龙,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