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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544号原告: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被告: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93号218室。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737元,系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苗誉瀚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龙 来自: